先說結論:開公司後,水電費不是「有繳就好」喔!想讓這筆支出順利列報,水電費發票上的抬頭與公司資料要先確認清楚。
按照現行規定,公司應向台電、自來水公司申請過戶,將用電、用水戶名由房東改為公司,之後取得的水電費統一發票才能作為公司支出。以下把規定變化與公共水電費分攤方式整理給你!
一、公司水電費過戶,先看規定怎麼變 📌
水電費憑證的規定,曾經歷過一段「舊規定 ➜ 緩衝期 ➜ 新規定」的變化:
- 📅 104年12月31日以前:舊規定
- 雖然憑證名義為房東,但如經雙方約定由房客公司使用支付,仍允許申報[1]。
- 🔄 105年1月1日~107年6月30日:兩年緩衝期
- 新規定上路給予兩年緩衝期[2]。
- 這兩年內,仍允許申報房東名義的水電費發票。
- ✅ 107年7月1日以後:新規定正式上路
- 全面改用新規定。
- 沒有辦理過戶,或統一發票上不是公司抬頭的水電費,不得作為公司支出。
二、公共水電費分攤,該怎麼處理? 🏢
辦公大樓的水電費由全體住戶分攤,通常無法過戶到單一公司名下。這時候拿到的統一發票不是公司抬頭,該怎麼辦呢?
- 📋 向管委會取得分攤計算表:把公共水電費的分攤依據與金額列清楚[3]。
- 🧾 依分攤結果申報:搭配分攤計算表,作為公共水電費分攤的依據。

小提醒:公共水電費分攤也要全面適用新規定,記得把分攤計算表留存好!
三、快速整理 ✅
- 🏠 可以單獨過戶:用電、用水戶名應由房東改為公司。
- 🏢 大樓公共分攤:向管委會取得分攤計算表,留下完整分攤依據。
- ⚠️ 憑證要留意:沒有辦理過戶,或發票不是公司抬頭,不能作為公司支出。
參考資料 📚
- 營業人承租不動產繳納水電費之收據准予申報扣抵(台財稅第780276657號)
- 營業人於107年7月起應取得載有其統一編號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
- 營業人與他人共同分攤水、電、瓦斯、電信費用時,應如何分攤扣抵?(財政部稅務入口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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